长铺子乡转发《关于加强污染源头精准管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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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染源头精准管控的措施

(试行)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源头管控,根据我省“风往南吹、水往北流”的地形地貌特点,现提出以下精准管控措施。

一、严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环评审批

(一)严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引导性作用,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充分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防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把好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关。

(二)强化项目环评审批。严守建设项目特别是“两高一低”项目审批原则,项目准入需符合区域环境容量及环境质量改善等要求。推动湘北地区绿色低碳发展,禁止不符合规划的涉气重污染项目准入。

(三)严格总量指标控制。充分考虑涉“北气南水”项目环保措施先进性和可行性,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替代和总量控制要求,湘南、湘北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指标、总量指标、排污权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市州调剂,推进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四)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从严审查湘南地区涉水企业、湘北地区涉气企业排污许可证书质量及执行报告规范性,依法查处相关企业虚假填报和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行为,推动落实依证排污和按证监管。

二、强化重点领域、流域、区域污染防控

(五)加强产业园区环境管控。强化环境准入管理,引导企业入专业园区聚焦发展。持续开展产业园区环境专项整治,推动完善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质量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不达标城市开展达标提升行动,加强秸秆禁烧和烟花爆竹禁限放等面源污染管控,强化移动源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加快推进石化、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清洁化生产水平。强化湘北地区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督促涉气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清单要求。

(七)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巩固深化湘江流域铊、资江流域锑等治理成果,加强花垣县、常宁市、汨罗市、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冷水江市等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控,推动历史遗留污染源和关停搬迁企业的整治,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污染。

(八)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覆盖推进湘南、湘西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升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效能,不断改善主要河流源头及上游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九)加强水体保护和治理。加强湘南地区、湘西北地区水质较好的河湖水体保护力度,加强湘中地区、湘北地区的水环境治理力度。持续实施洞庭湖区总磷污染控制重点工程,建立并公开辖区涉磷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强化在线监控。积极推动江河湖库开展清淤疏浚,减少内源总磷污染。

三、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十)加强执法监管。将湘北地区重点涉气企业、湘南地区重点涉水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因子监管。

(十一)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湘北地区涉气、湘南地区涉水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纳入日常检查重点范畴。

(十二)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对湘北地区涉气项目、湘南地区涉水项目“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确保企业的环保设施和管控措施到位,并稳定达标排放。

(十三)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应移尽移,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

(十四)加强督察督办。加强日常督察,全力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并取得实效。适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四、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和帮扶指导力度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适当加大湘南地区涉水整治项目和湘北地区涉气整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十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自然保护地及长江经济带重点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鼓励地方之间开展生态协作,推动区域内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平衡,实现绿色发展。

(十七)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大对生态良好地区的财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探索“两山”转换路径,鼓励地方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真正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以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八)加强指导帮扶。针对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强化业务指导,常态化开展百名专家下基层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加大成果转换和推荐力度。

(十九)加强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宣传发动,凝聚绿色发展共识。

本试行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公开主体 长铺子苗族侗族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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