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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