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设施未符合相关规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罚。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