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设施未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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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罚。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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