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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