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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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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