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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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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