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铺子乡转发《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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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及建设农业强省战略要求,规范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223号)及我省财政经费管理规定,结合体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由省农业农村厅建设,是我省农业产业科技战略力量。体系聚焦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特别是国家体系未覆盖的本地大宗特色农产品品种,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按照全产业链配置科技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科研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促进我省农业产业现代化。

第三条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根据我省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若干重要农产品体系,每个体系设1个首席专家岗位、若干岗位专家岗位、若干试验站。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站长统称为体系专家。

第五条  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站长所在单位分别为体系的首席专家岗位、岗位专家岗位和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体系总体布局,各体系首席专家岗位、岗位专家岗位以及试验站的数量等重大事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体系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拟定体系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研究制定体系相关管理制度,遴选、聘任、调整体系专家,组织签订各体系任务合同并开展考评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体系定额标准、年度资金规模等资金分配工作。

第七条  体系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实行动态管理,保持总体相对稳定。体系专家从全省优秀科技人员中遴选产生。

第八条  体系专家实行聘任制,5年为一个聘期。在5年实施期内,已启动的体系原则上不作大调整,根据产业发展确需调整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决定。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专家,应予解聘。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个人主动退出或工作单位异动调出湖南的。

(三)考评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评近3年内连续2次或聘期内累计3次排名后10%的。

(五)出现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的。

(六)因体系调整不再设立岗站的。

(七)其他应予解聘的。

 

第四章  产生程序

第十条  体系专家聘任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岗位需要,面向全省(含部委在湘科研院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遴选或聘任条件和资格。申请人根据当期设置的产业及首席专家岗位、岗位专家岗位、试验站站长遴选条件,选择一个相应岗位申报。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一)已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无法完成一个聘期的。

(二)有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  申报体系专家的候选人,采取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工作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审定的程序产生。原则上各体系45岁以下的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站长的数量占比不少于30%

第十二条  5年期满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遴选条件及产业发展需要,出台调整与遴选方案。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1名岗位专家代理其岗位职责,直至遴选出新的人选。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站长出现岗位空缺的(含因考评原因调整的),由体系首席专家提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指定1名团队成员代理其岗位职责,直至遴选出新的人选。

第十四条  因故解聘而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新聘程序重新遴选。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对被解聘专家的工作和经费等开展总结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体系建设规划和分期分批启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省级财政预算增加,可增加实施新的体系,新启动实施的体系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首席专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体系任务的组织实施、运行指导和监督工作,研判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本体系阶段性、区域性、长期性科技需求,凝练科技研发任务和产业优化布局建议,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负责组织宣传并扩大体系影响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体系工作的氛围。加强对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的工作指导,特别是应急性工作的技术服务与指导。做好本体系的工作总结,组织本体系内部考核,并可根据考评结果,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本体系岗位、试验站设置及人员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岗位专家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岗位的5年工作计划与年度目标任务,围绕体系的重点工作,按照协作分工要求,组织本岗位团队开展技术攻关与集成,在试验站的展示基地试验示范本岗位团队取得的技术成果,共同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积极参与本体系的调研,开展技术培训与服务,特别是应急性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落实首席专家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  试验站站长主要职责是建好试验示范基地,承担体系团队安排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对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产品、品种等,根据区域生态条件集成、组装配套,制定适应当地生态区域的技术操作规程,并示范推广;对体系专家引育的新品种,开展生态适应性验证,筛选优良的品种,进一步加强示范推广,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调查、收集、反馈本产业生产实际问题和技术需求信息,落实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要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体系专家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为体系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体系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将体系工作纳入省级科研项目和任务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第六章 遴选条件

第二十条  首席专家遴选条件:原则上从省级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择优产生,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派,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完成承担的任务,其投入体系的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与本产业相关研究5年以上,主持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出色的科研业绩和开拓创新能力;拥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和丰富的指导生产实践经验,对本产业发展起到领军作用的在职人员。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结共事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能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科技资源,为本产业发展服务。

(四)能自觉遵守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体系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协调;积极性高,能热心为本产业发展服务。

(五)无经费管理使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研行为。

(六)未担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七)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以档案年龄为准)。

(八)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一条  岗位专家遴选条件:原则上从省、市农业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中择优产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派,保证有充足时间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与本产业相关研究5年以上,主持或参与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具有突出的科研业绩和开拓创新能力,拥有较高的学术威望,以及丰富的指导生产实践经验。能对本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岗位职能作用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与岗位专家竞聘的,还应同时满足独立主持研究课题,并组建相应研发团队的优秀科技人员。

(三)具有统筹组织全省本岗位研发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结共事能力,能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科技资源为本产业发展服务。

(四)能自觉遵守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体系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协调,积极性高,能热心为本产业发展服务。

(五)未担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或试验站站长。

(六)无经费管理使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研行为。

(七)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以档案年龄为准)。

(八)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二条  试验站站长遴选条件:原则上从省、市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农业科技推广部门等单位中择优产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派,保证有充足时间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及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区域产业发展情况。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报时,需要提交两名本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信,且专家推荐信须推荐人签字并由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三)能自觉遵守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体系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协调,积极性高,能热心为本产业发展服务。

(四)建设依托单位所在地产业发展优势明显,且具有相应的研发设施、试验条件、办公场所、人才团队等。

(五)未担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或试验站站长。

(六)无经费管理使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研行为。

(七)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以档案年龄为准)。

(八)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七章  任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体系任务设置每5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体系任务主要包括:

(一)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攻关目标。

(二)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

(三)开展产业基础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分析。

(四)开展产业发展预测、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

(五)为产业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六)为技术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七)上级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体系应编制5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5年周期开始的前一年,首席专家应当组织本体系专家围绕战略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目标,广泛征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技术用户提出的技术需求,梳理凝练、组织论证,提出本体系未来5年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与分年度计划,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体系任务规划,与首席专家签订5年任务规划书和分年度任务书。首席专家对每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人和技术负责人,确定各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站长分工责任,体系内各岗位专家、试验站站长与首席专家签订年度任务书,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223号)等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主要用于产业技术研发,试验站与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培训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等、升级改造现有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参与体系任务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试验田,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比例不超过扣除设备费后经费总额的8%,由依托单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体系专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体系专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到体系专家的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责任人签字、规范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按时报送财务决算和下年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依托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必须优先保证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资金使用效果。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设置应指向明确、突出重点、细化、量化、可考核。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绩效目标实现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专项资金采取依托单位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体系与产业的关联度、体系科学研究的创新度、体系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等。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或取消对体系专家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在完成体系任务目标并评价合格后,结余资金可由体系专家统筹用于与体系任务相关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由依托单位监管。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体系应设立体系办,承担体系日常管理,对体系任务、研究进展、经费支出等进行工作管理及业务交流。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站长建立网上个人办公室,填写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情况、工作日志、经费支出、年度总结、财务决算报告等内容,开展业务交流。

第三十五条  首席专家出国(境)须提前30日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站长出国(境)须提前30日向首席专家请假。聘期内单次出国(境)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  因机构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单位名称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变更。

第三十七条  依托单位须在30日内对体系专家出现工作单位调动、出国(境)超过6个月、违纪违法、违反科研诚信、因身体原因无法承担体系工作等重大事项,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书面情况报告。逾期未报且对体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依托单位推荐资格。

第三十八条  体系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按照有关会议标准规定执行。除会议场馆设备租用费用由会议代表分摊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首席专家及其他人员不得以体系名义擅自调用体系专家参加体系任务外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九条  体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论文、专著以及媒体宣传材料等,须标注湖南省**产业技术体系及体系编号或体现体系专家身份。

第四十一条  各体系办应及时将实施体系任务、开展体系工作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像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体系专家的技术资料均需由依托单位归档,省农业农村厅保留调用权利。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出台《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考评细则》,根据细则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评,包括年度考评、监督巡查和综合绩效评价。

首席专家的考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站长的考评,由省农业农村厅与各体系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出具考评结果。参照农业农村部的做法,考评结果必须排名,不合格者可直接淘汰。

(一)年度考评。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首席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其依托单位进行通报。聘期考评在每五年实施周期最后一年的11月份进行,聘期考评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评。

(二)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聘请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审计专家等组建监督检查组,主要对需要协同完成的体系重点任务、产业贡献、规范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向体系通报并督促整改。原则上,每五年至少对各体系检查1次。

(三)综合绩效评价。在实施周期最后一年,省农业农村厅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实施周期体系优化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核以任务书为依据分年度考核。实施期内,每年度12月进行,对本年度的任务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优秀体系专家通报表扬制度。原则上考评优秀的体系专家数量不超过本体系专家总人数的30%。凡年度考评优秀的,省农业农村厅在全体系内通报表扬。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英文名称为“Hunan Agriculture Research System”,缩写为HARS。各体系的规范名称及体系编号为:湖南省水稻产业技术体系(HARS-01)、湖南省旱粮产业技术体系(HARS-02)、湖南省油料产业技术体系(HARS-03)、湖南省蔬菜产业技术体系(HARS-04)、湖南省生猪产业技术体系(HARS-05)、湖南省家禽产业技术体系(HARS-06)、湖南省水产产业技术体系(HARS-07)、湖南省草食动物产业技术体系(HARS-08)、湖南省水果产业技术体系(HARS-09)、湖南省茶叶产业技术体系(HARS-10)、湖南省中药材产业技术体系(HARS-11)、湖南省棉花产业技术体系(HARS-12)。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涉农补贴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长铺子苗族侗族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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