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侗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东山侗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全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责任。各村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农村聚餐承办人或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各村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教育集体聚餐承办者和农村帮厨守法诚信操作,引导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村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专人负责,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指导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村的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制度,配齐配强村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上简称“农村两员”),明确“农村两员”的管理责任,组织“农村两员”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及帮办厨师的健康体检、建档管理等工作。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指导,事后可追溯的工作机制。 对于农村居民婚丧喜事承办宴席在50人以上的,承办人或承办厨师要及时主动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所在村委会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员应进行登记造册,详细填写家庭集体聚餐登记表,及时按照规范要求对农村家宴的现场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由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现场指导。 审查人员应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冷藏设施、餐饮具洗消、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以及毒、病、死等猪、牛、羊、狗等肉及肉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对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保存条件等,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应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要注意规范操作,严格防止交叉污染。对肉制品要严格加工制作卫生条件和冷藏要求,防止污染、变质。 三、强化农村集体聚餐帮办厨师的建档培训。各村食安办要把承办厨师的管理作为抓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帮办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帮办厨师基本档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帮办厨师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方可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各村要及时公示帮办厨师信用情况,建立帮办厨师诚信经营和市场淘汰机制。同时,要开展帮办厨师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常识专题培训,努力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消除帮办厨师无证上岗和食品安全知识匮乏的问题。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融入村规民约,构建更加紧密的农村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四、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村食安办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台帐,对于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相关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乡食安办;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报乡食安办,做到及时报告、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病患救治、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事件处置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东山侗族乡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 2、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3、操作加工场所要在室内,并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4、要备有满足加工要求的灶具、不锈钢操作台。 5、采购食品到证照齐全的店面采购并索证索票,可追溯,不得采购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有毒有害食品。建议不采购的食品:黄花菜、四季豆、发芽土豆、亚硝酸盐腌制的食品。 6、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感官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不得加工制作凉菜。食品应烧熟烧透,分开使用生熟用具。 7、各种原料在使用前都要清洗干净,动物性、植物性原料要分开清洗,易腐食品减少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及时使用或者冷藏,要备有满足冷藏要求的冰箱、冰柜等冷藏设备。 8、要备有满足加工要求的不锈钢容器,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就餐场所要有防蝇、防蚊、防尘设施。 9、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再次利用时应充份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10、每餐食品均要留样,每个品种100克,留样时间48小时。要备有满足需要的不锈钢清洗消毒容器,餐用具使用前均应清洗、消毒。消毒好的餐用具放置于密闭保洁设施内,于就餐前半小时方可摆台。 11、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的应选购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饮用水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要保持加工场所、就餐场所干净卫生,规范有序。 13、处罚措施:对不服从管理的承办人或承办厨师由乡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由综合执法大队牵头,派出所等部门配合,予以联合执法取缔。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东山侗族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