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侗族乡食品协管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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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侗族乡食品协管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食品安全乡(街道)协管员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我乡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建设,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协管员是指具有社会公益心,经各乡(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聘用,协助乡(街道)食安办对所在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协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 第四条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协管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报乡食安办备案。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食品安全协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及农产品安全协管员担任,具备食品、公共卫生等相关知识者优先; (三)应在其负责的辖区内正常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乡(街道)食安办管理; (五)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报送能力。 第六条聘用程序。协管员任用以“自愿奉献”为前提,按照程序聘用,原有身份保持不变。协管员聘期三年。 第七条协管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镇食安办及上级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医疗机构、餐饮消费等)日常管理,做好相关记录并报镇食安办备案; (二)根据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信息; (三)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上报,不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五)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六)参加乡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其他活动,熟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七)完成上级食安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协管员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食品安全会议制度。协管员应参加镇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相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落实会议内容;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的协管员应在第一时间向镇食安办报告; (三)食品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协管员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参与监管部门、镇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协管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做到持证上岗,规范监管; (四)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协管员应协助处置本辖区内的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五)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协管员应根据乡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各类信息、工作报表等; (六)考核奖惩制度。乡食安办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辖区内协管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全面落实各项奖惩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协管员纪律要求: (一)不得泄露不利于食品监管执法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食品安全协管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协管员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管服务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四)不得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不得与监管服务对象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严禁采取粗暴野蛮的监管服务方式,不得故意刁难、侮辱、打骂监管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对于违纪的协管员,情节较轻的,由镇食安办予以诫勉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取财物的; (二)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粗暴对待监管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监管区域发生重大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协管员存在失职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协管资格的。 第十三条协管员的解聘。由所在乡食安办审核决定后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东山侗族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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