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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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项目名称: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设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结果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理地点: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机构:绥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时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电话:7611823

办理流程:一般程序规定

自由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

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是否单处或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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