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的药品标识、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项目名称:对生产经营的药品标识、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修正,原法第55条已删除,第55条后的所有条款自动提前一条。
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否
结果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理地点: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机构:绥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时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电话:7611823
办理流程:一般程序规定
自由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
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是否单处或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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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生产经营的药品标识、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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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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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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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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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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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