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绥宁县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设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二○○四年八月九日)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证,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条件: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申请书

原件

1份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份

现场提交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经办人授权证明

原件

1份

现场提交

纸质

申请人自备

 

 

●办理地点: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局窗口

●办理机构: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此项不收费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739-7610771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初审

1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的意见 。 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局窗口退审。 2、出具审查意见。

审核

1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审批

1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查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办结

1个工作日

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打印正式《准予注销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不同意发证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局监窗口工作人员将不同意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许可 二级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44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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