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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文件名称: 邵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049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2-11-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1-15 有效期: 永久

    为了有效应对我市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二、未履行主体责任。单位、经营主体、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通风消毒,或者违规擅自开放、营业、变相经营。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

    四、未按规定核酸检测。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区域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含落地检)。

    五、违规聚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和参加群体性聚集活动;违规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六、拒不配合流调、检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七、违反交通管制措施。擅自驾驶机动车辆(含电动车)上路行驶或者进行营运。

    八、违反人员流动规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在街面、小区及社会面等公共区域流动。

    九、违规售药、接诊。违规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违规接诊、收治发热患者。

    十、其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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