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政发﹝2019﹞6号
各村支两委、乡属有关单位:
根据《绥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试行稿)》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关峡苗族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实施方案(试行稿)》。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峡苗族乡人民政府
2019年1月 25日
关峡苗族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实施方案(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认真开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为适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关峡苗族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领导小组,成有道任组长,龙章荣、杨斌、黄培峰任副组长,黄培峰兼任常务副组长,陈民华、陈文鹏、吴东峰、贺绍军、周带娣、康顺利、李彬、陈平、王晖(派出所民警)、杨祖、向祖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办公室,陈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 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对特殊成员界定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法规与民主相结合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三)坚持依法与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四)坚持县指导、乡组织、村实施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县产权办指导下,乡政府具体负责,由村组织实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设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
三、操作规则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村党组织、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村的实施方案。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会人员要签字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二)确定登记基准日
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登记基准日作为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
(三)确认成员资格
1、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准日止户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户口迁出原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随迁的配偶子女;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转为非农户口的原失地农民及配偶子女;
(7)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但仍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的子女;
(8)因离婚将户籍迁回原籍的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9)未加入外国籍,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0)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1)仍居住在本村的蓝印(含红印)户口人员 (93年、94年,95年买户口农转非的);
(12)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妇女、入赘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需在登记基准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
2、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4)正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
(5)已外嫁户口未办迁出手续但长期不在原籍生产、生活的人员;
(6)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外嫁、户籍未迁出但长期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3、有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经本人申请,三分之二以上的该集体组织成员代表(每户户主)表决通过,可以认定为该集体组织成员。
(四)成员认定程序
1、全面开展人口摸底调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以户为单位进行成员初始登记。
2、调查小组清查汇总《成员资格初始登记汇总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身份认定缘由,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1)初始登记,一榜公示。各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登记工作,应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以户为单位展开。调查组入户宣传政策,收集身份证或户口簿等佐证材料复印件,填写成员初始登记表,农户当场签字确认。
一榜公示:由调查组将成员初始登记表在本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复核调查,二榜公示。一榜公示7天后,村界定工作组要及时召开审核会议,对群众存在异议的成员,以及遇到的特殊情况,调查组要及时复核、取证、核实,然后填写成员登记汇总表(附件2)。
二榜公示:由调查组将成员登记汇总表在本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民主决议,三榜公示。二榜公示7天后,村界定工作组要及时召开审核会议,收集情况、处理争议、修正错误,然后组织填写成员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3)。成员资格认定汇总表审核无误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报界定工作开展情况,举手表决成员资格,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附件4),并签字确认。
三榜公示:由村界定工作组将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的成员资格认定汇总表在本村村公所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5、必须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决定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党组织、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3.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拟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议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5.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五)资料归档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等的复印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支村两委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后存入档案。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乡政府及县产权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乡、村两级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手册、公告、信件、标语、新媒体等形式,让农民群众明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目的、意义、方式,使他们了解并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要加大基层业务人员培训力度,乡、村要开好业务培训会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乡实行包村干部责任制,乡产权办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各村村成立工作组,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委会委员和不是村委会委员的村民组长为成员;村民小组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组长,由所在村民组现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村民推荐1-3名代表组成。
(三)经费保障。根据县产权办下拔的村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安排,专款专用,乡、村两级建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经费使用台账,每月向乡财税所报账。(附各村经费明细表)
(四)严肃工作纪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全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落实村级属地管理责任,各驻村干部落实包村工作责任制度,对因在成员资格界定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将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村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村里、组里,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峡苗族乡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附件1
绥宁县 乡镇 村(社区)成员初始登记表
序号 |
组别 |
户主姓名 |
家庭成员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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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员签字: 户主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绥宁县 乡镇 村(社区)成员初始登记汇总表
序号 |
组别 |
户主姓名 |
家庭成员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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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绥宁县 乡镇 村(社区)成员资格认定汇总表
序号 |
组别 |
户主 姓名 |
家庭成员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是否本村户籍 |
户籍性质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认定缘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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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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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 乡镇 村(社区)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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