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4〕1号
被处罚人:绥宁县警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居委长征路永兴大楼101
法定代表人:袁*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保存承建湘商产业园钢结构厂房2号厂房消防工程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支付凭证。2024年11月8日本局向绥宁县警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下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9号),要求改正未保存承建湘商产业园钢结构厂房2号厂房消防工程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支付凭证的违法行为。逾期绥宁县警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指令书要求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9号)、《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1号)依据佐证。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行;收款人:绥宁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7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五)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