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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五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五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055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0-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0-21 有效期: 永久

2022年8月15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2022年07月0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2-03-J304224)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0705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110桶,尔后以8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2年7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县****水厂2022年07月0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8月15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水厂2022年07月0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经抽样检验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2-03-J30422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桶装水已被当事人8元/桶的价格销售,得销售款880元,获违法所得880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整改以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论合格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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