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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九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九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0570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1-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1-30 有效期: 永久

2022718日至823日期间,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猕猴桃”、“小苔芒”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823日,本局收到广东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ZFFS220072NCP8670的《检验报告》1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猕猴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猕猴桃”,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2年9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926日,本局收到由广东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ZFFS220072NCP2235的《检验报告》1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苔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小苔芒”,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因两案均为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事实,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两案并案查处

经查证:当事人2022716日,从桂林市临桂区丰选果鲜水果经营部以4/kg的价格购进“猕猴桃”17.5kg,付货款70元,而后,以7.16/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25.3元。2022819日从桂林市七星区唐小玉水果行以3.3/斤的价格购进“小苔芒”154斤,付货款512元,而后,以5.58/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859.32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84.6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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