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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22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22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069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12-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2-07 有效期: 永久

2023年7月21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小米椒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8月21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23070642004(泥鳅)、№:FS230070642005(小米椒)的《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2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泥鳅”和“小米椒”,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4日从经营者***处以30元/kg的价格购进泥鳅18kg,货值金额540元,而后,以3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违法所得712.8元。2023年07月20日从桂林******有限公司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小米椒10kg,货值金额120元,而后,以17.96元/kg的价格销售了7.5kg,损耗2.5kg,违法所得134.7元。当事人经营上述2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60元,违法所得共计847.5元。

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在接到2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购进日期(批次)为2023年07月14的泥鳅和2023年07月20日的小米椒启动了召回程序,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但都因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且均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从抽检到收到报告也有一段时间,所以没有涉案产品被召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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