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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25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25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070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12-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2-12 有效期: 永久

2023年8月1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2023年08月1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样品进行检验。2023年0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3-01-J775324)显示抽样检验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桶装水,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90桶,尔后以8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桶装水已被当事人8元/桶的价格销售,得销售款720元,获违法所得72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2023年10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桶装水进行了跟踪抽检检测,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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