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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一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一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4-00717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1-24 有效期: 永久

本局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学校小学部食堂2023年10月30日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局于202312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从绥宁县***生鲜超市以20元/kg的价格购进生姜10kg,共计付货款200元。

    2023年10月30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县*****学校小学部食堂10月30日购进的生姜进行抽检,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23年11月24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2023年10月30日购进的生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生姜已被当事人食堂使用完,因当事人采购回来涉案不合格生姜,按照自营食堂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全部用于学生食用,故,其未获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采购的生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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