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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和检验。2024年4月2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24030306009(山药)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FS24030306009)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4年4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从桂林市临桂区张显亮蔬菜批发部以7元/kg的价格购进山药10kg,货值金额70元,而后,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获违法所得120元。
2024年4月3日,当事人在接到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8的山药启动了召回程序,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从抽检到收到报告有一段时间,且无购买者信息,所以没有涉案产品被召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