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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绥宁县***水果店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的小台芒果进行了抽样并检验。2024年6月26日,我局收到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JDSN20240126一份,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并于2024年8月1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4年8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1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果业批发部(个体工商户)购进了小台芒果付货款125元。当事人提供涉案小台芒果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至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小台芒果都已销售完,获得销售额199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9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