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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的“小米椒(辣椒)”和“大红椒(甜椒)”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19日,本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SN20240154小米椒(辣椒)检验报告1份,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JDSN20240161大红椒(甜椒)检验报告1份,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9日将上述2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上述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小米椒(辣椒)”和“大红椒(甜椒)”,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从桂林市临桂区***批发部购进“小米椒(辣椒)”30斤,购进价4.5元/斤,付货款135元。而后,以销售价6元/斤的价格销售了30斤,获得销售款180元。于2024年7月20日从桂林市临桂区***批发部购进“大红椒(甜椒)”30斤,购进价3.5元/斤,付货款105元。而后,以5元/斤销售价销售了30斤,获得销售款15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40元,违法所得共计33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