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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5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4日,本局收到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4303250617571-S的《检验报告》1份,小米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4303250617571-S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如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5年7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从怀化市鹤城区唐长稳蔬菜批发部以13元/kg的价格购进小米椒4kg,付货款52元,而后,以1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64元。2025年5月2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2025年7月7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4303250617571-S,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7日,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的小米椒启动了召回程序,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从抽检到收到报告也有一段时间,且无购货者信息,所以没有涉案产品被召回。
至案发日止,没有收到因食用涉案不合格小米椒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不合格小米椒4kg已被当事人以16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违法所得6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