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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7月2日,我局收到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5FJ10341 ,并于2025年7月2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购进的姜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从桂林福达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文彩英处以4元/斤的价格购进姜30斤,付货款120元,尔后,以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50元。2025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2025年7月2日,我局收到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5FJ1034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的姜启动了召回程序,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从抽检到收到报告也有一段时间,且无购货者信息,所以没有涉案产品被召回。
至案发日止,没有收到因食用涉案不合格姜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不合格姜30斤已被当事人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完,获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