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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解读
文件名称: 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解读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054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9-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07 有效期: 永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有19条第1-3条是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导原则的规定。第4-15条是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广告、价格、商标、认证、计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管理等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16条是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涉及食品、广告、特种设备、电子商务管理领域。适用情形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8条规定了各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本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是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适用本规定;二是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本规定没有作出规定的内容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另行作出规定三是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于本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有关条件、种类、幅度、方式合理细化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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