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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文件名称: 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0993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文旅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3-10-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0-18 有效期: 永久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路56号

电话:0739-7619018

二、执法人员

姓名

职务及工作岗位

执法证编号

备注

李建国

队员

18050821009

陈建科

副大队长

18050821003

借调

王琪鑫

队员

18050821010

借调

王颖

队员

18050821004

驻村

林锋

队员

18050821014

借调

龙旭

副大队长

18050821005

周君

暂代副大队长

18050821006

刘开昀

队员

18050821015

向鹏

队员

18050821007

关艺华

队员

18050821001

全哲

队员

18050821008

石纪伟

队员

18050821002

借调

三、行政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拟定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 育、旅游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对文 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等 领域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执法职能;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指导、监督;协助跨区域案件的查办。

(三)依法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新闻媒体单位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查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查处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 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艺术培训、考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查处文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文物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文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依法查处侵犯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侵权行为。

(七)依法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八)依法查处网络电影、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网络文化等网络领域的违法经营活动。

(九)依法查处体育行业的经营活动、体育赛事、体育彩票销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体育类企业等体育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依法查处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组织指导执法检查,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评比工作。

(十二)承担“扫黄打非”有关执法工作任务。

(十三)负责受理县域内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四)完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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