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路56号
电话:0739-7619018
二、执法人员
姓名 |
职务及工作岗位 |
执法证编号 |
备注 |
李建国 |
队员 |
18050821009 |
|
陈建科 |
副大队长 |
18050821003 |
借调 |
王琪鑫 |
队员 |
18050821010 |
借调 |
王颖 |
队员 |
18050821004 |
驻村 |
林锋 |
队员 |
18050821014 |
借调 |
龙旭 |
副大队长 |
18050821005 |
|
周君 |
暂代副大队长 |
18050821006 |
|
刘开昀 |
队员 |
18050821015 |
|
向鹏 |
队员 |
18050821007 |
|
关艺华 |
队员 |
18050821001 |
|
全哲 |
队员 |
18050821008 |
|
石纪伟 |
队员 |
18050821002 |
借调 |
三、行政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拟定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 育、旅游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对文 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等 领域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执法职能;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指导、监督;协助跨区域案件的查办。
(三)依法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新闻媒体单位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查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查处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 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艺术培训、考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查处文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文物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文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依法查处侵犯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侵权行为。
(七)依法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八)依法查处网络电影、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网络文化等网络领域的违法经营活动。
(九)依法查处体育行业的经营活动、体育赛事、体育彩票销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体育类企业等体育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依法查处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组织指导执法检查,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评比工作。
(十二)承担“扫黄打非”有关执法工作任务。
(十三)负责受理县域内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四)完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