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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邵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060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3-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3-31 有效期: 永久

    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  
    第二条 全市所有森林和草原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综合监管和安全指导。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农事用火监督和安全指导。
    应急管理、森林公安、城管执法、民政、文化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林长制巡林制度,发挥“一长三员”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刑事执法和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用火行为。
    第六条 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和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林区要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实行扫码进山,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森林高火险期,各乡镇、村组要加强森林防火力量部署,增加巡逻频次;清明期间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点立卡,进行检查,防止火源进山。
    第八条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大力提倡公民移风易俗,采用绿色、环保、文明方式祭祀。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引导殡葬祭祀者以鲜花等代替香火,并积极组织开展清理坟头杂草活动。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生产用火应当严格管理;要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秸秆还田等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助力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因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野外用火的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执行报批手续,未落实报批手续的一律视为违规用火。
    第十二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老、弱、病、残、呆等特殊群体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旅游经营开发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立森林防火设施。宗教场所要对游客烧香、燃放鞭炮等行为加强引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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