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中国人寿绥宁支公司拒绝开离职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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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23-12-28 22:42:44.0 | ||
来信内容 | 本人2023年5月29日入职该公司,2023年12月28办理完交接手续,本人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务关系。后要求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津军拉黑微信拒绝沟通离职证明一事 |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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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4-01-09 15:28:39.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24-01-0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刘先生: 您好! 您于2023年12月28日向县长信箱反映中国人寿绥宁支公司拒绝开离职证明一事,已批转我局处理。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刘先生,联系电话:157******47,您于2023年3月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身份是保险营销员代理人,其领取的报酬是按业务比例提成的佣金和手续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保险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的员工,而是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体或单位。由于您无法完成业绩考核而于2023年12月28日自然解除代理合同。 二、答复处理意见 您反映中国人寿绥宁支公司拒绝开离职证明一事,我局认为你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应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无需开具离职证明。并经县人寿保险公司与您本人协商,已于12月30日双方自愿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申请书》,双方同意解约并签字。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