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7-28 09:32 来源:绥宁县 【字体:

SNDR2020-01013

绥政办发〔2020〕41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9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邵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宅基地管理,探索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使宅基地管理实现“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的目标。“管到”即:各级尤其是乡镇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主要工作

(一)监管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1.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承担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抓好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宅基地流转管理、农村宅基地纠纷仲裁管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2.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用地计划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等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等工作。

4.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推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相关机构组成的农村村民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站)统一受理。

6.村组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在村级审查环节,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召开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二)审批原则。

1.坚持规划先行。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乡镇要对接县自然资源局,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坚持依法管控。落实村民建房“三到场”要求,即踏勘审查到场、定桩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4.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申请条件。根据《湖南省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易地建房的,原有基地的使用权收回。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审批程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村民建房“三到场”要求,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予以审批。

1.村、组审查程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由村级组织书面告知申请人,驳回申请。

(4)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审核批准。乡镇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1)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窗口在收到宅基地申请材料后,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站)、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中心(站、所)等相关机构联合初审,并按职责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在审批工作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乡镇各相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3)在审批工作中,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4)在审批工作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机构的要及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5)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相关机构的初审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意见,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未通过审查的,出具告知书。

(6)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3.建房全过程管理。

(1)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到现场进行定桩放线。

(2)房屋开建前,乡镇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设立建房监督牌,将土地审批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高度、朝向等进行公示。

(3)农户建房竣工后,建房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违法行为查处。

1.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2.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制等方面执法。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乡镇人民政府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查处。

5.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现有“存量”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前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执法查处;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牵头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过程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按要求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村村民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每个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宅基地协管员。

(二)加强宣传教育。一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专栏、村级综合服务平台等开辟专栏,公布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精神、法律法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内容,并及时公布审批情况。二是通过召开乡镇、村、组工作培训会,传达上级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相关的会议精神,同时对农村宅基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新的工作要求及流程做到业务精通。三是利用有线电视、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村村响”广播对严格实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工作精神和内容进行播放,同时在公路两旁、村民聚集区张贴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做好督促指导。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四)搞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主动与县自然资源部门沟通,收集整理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本地区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

附件:1.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共享清单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9.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附件1

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罗玉梅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世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文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苏新红   县委办副主任

    刘先纪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秦忠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蒋运强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贺安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彭遵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唐友柏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

    陈又清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石俊华县司法局局长

    杨文华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

    杨慎敏   县林业局局长

    傅秀生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陶永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邓星穆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曾建新   县农经站站长

    周泽宁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蒋运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陶永耀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日常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附件2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清单

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移交相关工作资料,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

一、宅基地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中央、省、市、县级政府有关宅基地的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宅基地的办法措施、工作总结、办公会议纪要、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

二、宅基地相关数据资料。适时移交涉及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相关图纸、数据等资料,为加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同时,适时共享农村村民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

三、“国土三调”成果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适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图纸、数据等成果资料的复印件。

四、村庄土地利用规划。职能调整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复印件。职能调整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参与制定的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完成并经批准后,农业农村部门留存批准后的规划。

五、近三年农村宅基地信访典型案件处理卷宗(复印件)。已做出处理决定且当事人认可的案件,卷宗包括信访事由、乡镇村处理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结果、当事人态度等;已有处理意见但当事人并不认可的案件,包括信访反映问题、乡镇村处理意见、当事人意见等。对久拖未决的缠访户、闹访户等,单独注明。

六、共享信息化系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目前已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接一个端口给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共享手机APP

七、其他相关的文字、数据资料。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
      (规划许可) 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	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米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
      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分户新建住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     3.原址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5


申请户
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
宅基地
及建房
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	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m2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    见
农业农村
部门审查
意    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现场踏勘人员:                                 

制图人: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 6

—21—


附件 7


附图:                          农宅字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 位,前 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见民政部网站 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 GB/T10114 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

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23—



附件8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
      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
      人民
      政府
      验收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9

湖南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农户提出申请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后出具意见(未设村民小组的由材级办理)
村决组织审查,通过后。指导农户填写《农村主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一到场),审查未通过,出具告知书,乡镇承担农业农村(经管)事务的机构审查资料、
      资格、程序等
      ,乡镇承担农业农村(经管)事物的机构综合各有关机构、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承担自然资源事物的机构审查用地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农用地、不符合规划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乡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服务事物的机构负责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图)和施工方
      案,指导选择农村建筑工匠等
      ,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燃气等相关内容的审查由乡镇承担相关事物的机构、单位依各自职责审查有关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单位联合会审,会审未通过,出具告知书,乡镇人民政府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定桩放线(二到场)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单位和村级组织对村民建房进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三到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农户申请办法不动产权证,验收未通过,提出整改意见或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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